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字[2003]3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在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形势下,最大限度地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对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我市
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2003年,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既面临大好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会社会的人才意识、竞争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人才的总体需求进一步加大;二是我市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我市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运行质量稳步提高,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机构改革以后,一些行政机关人员缺编,为毕业生提供了部分就业岗位。但是也应当看到,今年是高等院校扩大规模后学生毕业的第一年,全市毕业生人数比上年有明显增加,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做好2003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深入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我市人才队伍结构,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人才需求,缓解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会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当前的有利因系和不利因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势利导,克服困难,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做细、抓紧、抓实。
二、 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多种方式,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进一步放宽毕业生的择业期限,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于省、部属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省何时介绍到我市,市毕业生调配部门何时接收并介绍到生源地;市属大中专院校及各县(市)职教中心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或县(市、区)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凭就业毕业生在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由市或县(市、区)毕业生调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和户口转迁。配部门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由人才交流机构指导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择业,专科以下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县(市)就业。市区生源毕业生需要到县(市)工作的,只要对方同意接收,可列入县(市)就业方案。各县(市)之间需要调整的毕业生,只要双方意,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可给予调整。严格控制非沧州生源的专科以下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市区企业(含中、省直驻沧单位)应积极吸收市区生源毕业生,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接收非市区生源专科以下毕业生时,用人单位需先将需求计划报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待批准后统一调整。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与普通院校同等学历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在人事部门下达的人事计划内按签定的协议安排就业,市属中专(职教中心)的中师类毕业生,由市师范类毕分办签发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报到,就业办法由有关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取消师范类毕业生改行的有关政策限制,进一步拓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除特别紧缺专业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外,允许师范类毕业生到外地市选择就业,也可以在教育系统外自主择业,教育部门不再收取改派费或培养费。
上学期间,父母经组织、从事、劳动部门调入市区工作且户口关系已迁入市区,本人要求在市区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毕业生,经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后可在市区范围内择业。
执行公务员制度(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能直接安置毕业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公务员录用程序,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事业单位要按照编制和增人计划接收毕业生,并优先接收高学历毕业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本科以上毕业生外,原则上不能超编接收毕业生,因特殊需要超编接收毕业生,必须经同级编委研究同意;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可多接收毕业生;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接收毕业生。
三、 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的调控和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要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市、县两级都要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毕业生择业市场。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络市场建设,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比向选择"和信息交流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毕业生到股份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上述企业要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合同,按规定履行合同鉴证。企业还要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动、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2003年,将继续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培养锻炼。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农林院校毕业生,优化农村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从而有效地促进农村工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要优先安置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做到"优生优荐""优生优用"。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211"工程院校的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特优生,如本人服从安排,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本着专业适应的原则,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含驻沧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211"工程院校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特优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大力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是实施我市人才战略的重要任务。实现这个任务,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努力营造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二是要认真落实《沧州市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毕业研究生及优秀本科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增强我市对本科发上毕业生的吸引力;三是要加快构筑人才载体,使广大毕业生,特别是高等学历毕业生有用武之地。
拓宽就来渠道,为低学历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近年来,我市接收的中专毕业生约为毕业生总数的80%左右,因此,促进中专毕业生就业是做好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一环。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都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率。积极引导毕业生到本地人才需求大的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同时,做好劳务输出工作,鼓励和支持低学历毕业生到经济发达地区从事劳务,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提供服务。国营企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多的吸纳毕业生,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大中专院校了也要广开思路,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为毕业生提供方便,积极鼓励、引导低学历毕业生接收高学历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学历层次,增强就竞争力。
四、 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为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收集并向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各大中专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接收的各类毕业生,均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转接手续。到市区的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也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手续。
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如出现违约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已落实就业单位并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必须在报到期限内报到,对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的资格。对用人单位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毕业生报到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有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要加强对毕业生收费的管理,有关毕业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999]18号文件执行。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自定政策,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赞助费、上岗费、上编费等。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五、 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搞好服务
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为广大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推荐就业和人事代理等各项服务。各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并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大力宣传临时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到艰苦行业就业的典型,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新的就业观。明确无论在何种所有制的单位工作,无论以何种方式就业,只要通过劳动依法获取报酬即为就业。
各级就业管理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和优化人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分析就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事、教育、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