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人字 [2002]8号
沧州市人事局
关于贯彻执行冀人发 [2001]109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人事科: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
[2001]10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对象: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录用毕业生的专业、身体状况等条件要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其就业范围要符合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当年的有关规定,毕业时间一般控制在五年之内。
三、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政府人事部门关于编制、增人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鼓励这类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四、毕业生经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就业后,在身份、工资、福利、流动等方面与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录用程序:
1、毕业生就业前,持学生档案、户口、毕业证及毕业证复印件,按生源地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市区生源到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经审查符合条件者,领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后,逐级在《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含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凭《推荐书》(事业单位同意接收的毕业生需加盖人事计划专用章)到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报名并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县、市生源的毕业生,由各县、市人事部门将毕业生的学生档案、《推荐书》、毕业证及毕业证复印件(事业单位同意接收的,要有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证明),一并报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上岗前的培训。
2、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组织不少于一周时间公共科目的培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3、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写出毕业生就业录用报告,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由人事代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4、毕业生就业录用批准后,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为到市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含到实行人事代理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介绍信》,加盖沧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去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还需办理增人计划卡)。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依据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录用通知和就业录用审批表,为毕业生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介绍信》。
六、启用“沧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原“沧州市人才市场学生安置专用章”同时作废。
七、在办理毕业生就业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对违犯规定和纪律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 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书》
2、《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
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介绍信》
4、“沧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沧州市人才市场学生安置专用章”印模。
沧州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就业录用 大中专毕业生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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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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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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