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人事科,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新华、运河区计生委:

  毕业生户籍管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是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但在以往毕业生落户中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用人单位对已经派遣的毕业生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但不及时安排工作岗位,甚至连办理落户手续的信件也不给出具;二是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因一些居委会也不给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派出所不给办理落户手续。造成一些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明”长时间滞留在个人手中,不仅不利于于我市的户籍管理工作,而且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此,毕业生及其家长意见很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毕业生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出具办理落户手续有关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推诿。

二、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入学户口迁出证明信”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后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章,并出具“落户介绍信”,毕业生凭此信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户籍处办理落户手续。经户籍处审核签章后,各派出所及可为毕业生落户,不再要求出具居委会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已经落户并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

四、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要从“促经济、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热情服务,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沧州市人事局  沧州市公安局  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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