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人办[2004]100号
沧州市人事局
沧州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全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地方政法干警特殊
岗位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地方政法干警特殊岗位补贴的通知》(冀人字[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核准程序:单位填报《河北省地方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补贴方案核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执行。
2、核准权限:各县(市、区)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市直、两区经主管部门(区人事部门)盖章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3、凡未按核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一律无效。
沧州市人事局 沧州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字[2004]104号
关于全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地方政法干警
特殊岗位补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4·28”全国610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全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地方政法干警特殊岗位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我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地方执法干警特殊岗位补贴的范围,限于全省县及其以上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在编在职干部。
二、补贴标准
防范办机关干部特殊岗位补贴标准为:省、设区市本级机关每人每月120元;县(市、区)机关每人每月150元。
三、开支渠道
全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地方政法干警特殊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其他事项
有关发放办法等事宜按河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对地方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补贴问题的通知》([1996]冀财综字20号)、《关于对地方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发字[1996]71号)和《关于继续对地方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补贴的通知》(冀人发[1998]325号)执行。
本通知从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