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沧州市人事局
沧州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字[2004]103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冀人字[2004]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事局 沧州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岗位津贴 通知
抄报:张宇副市长
抄送:市委组织部
沧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印
(共印80份)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字[2004]103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
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享受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范围,要严格限定为经中央或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具体到我省执行范围是,经中央办公厅批准的各级党委机要局(名单附后)、公安、安全部门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附: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
通知》
2、我省经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机要密码机构名单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7月10日印
(共印 份)
附件一:

人事部
财政部

国人部发[2004]26号

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和中办机要研究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要局(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外交部执行此项津贴的人员,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外交部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密码人员均按国内标准发放。
(四)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抄报:张宇副市长
抄送:市委组织部
沧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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