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人字[2004]32号
沧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工资福利
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人事科:
《关于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事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机关聘用工勤人员 工资福利待遇 通知
抄送:组织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群各部门
沧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印
(共印150份)
关于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
暂 行 规 定
根据沧组通字[2002]146号文件精神,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如下:
一、工资
1、机关聘用工勤人员聘期为五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技校及职业高中毕业生工资为机关同类工勤人员工资加初级工工资的一个档差;退伍士兵工龄10年(不含10年)以下的试用期工资为机关同类工勤人员工资加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工龄10年及以上的试用期工资为机关同类工勤人员工资加中级工技术等级工资。
2、聘用工勤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实行聘用期内定额工资,执行高出机关同类人员两档的工资标准。
3、聘用工勤人员聘期内按照规定参加确定和晋升技术等级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4、聘用工勤人员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聘的,不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继续执行高出机关同类工勤人员两档的标准。
二、福利
1、由用人单位为聘用工勤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赔付额应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的最高额。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赔付。
2、聘用工勤人员因公(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规定办理。
3、聘用工勤人员在聘期内非因公伤残或死亡,聘用单位不负担任何费用。
4、聘用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需要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按在职同类人员对待。
5、聘用工勤人员因公出差补助,享受同类人员的待遇。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